缴费比例:
1、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基金会、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基准费率按本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的0.2%确定。
2、一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0.5%;
3、二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1%;
根据工伤支收不同实行费率上下浮:
(1)、收支比为0—50%(不含50%)的按基准费率的50%征收;
(2)、收支比为50%—80%(不含80%)的按基准费率的80%征收;
(3)、收支比为80%—120%(不含120%)的按基准费率征收;
(4)、收支比为120%—150%(不含150%)的按基准费率的120%征收;
(5)、收支比为150%以上(含150%)的按基准费率的150%征收;
4、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2%;
根据工伤支收不同,实行费率上下浮:
(1)、收支比为0—50%(不含50%)的按基准费率的50%征收;
(2)、收支比为50%—80%(不含80%)的按基准费率的80%征收;
(3)、收支比为80%—120%(不含120%)的按基准费率征收;
(4)、收支比为120%—150%(不含150%)的按基准费率的120%征收;
(5)、收支比为150%以上(含150%)的按基准费率的150%征收。
缴费基数:金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;
企业单位职工(含事业单位非编人员)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,且缴费基数上限为12090元,下限为2420元。
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,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。
缴费地点:
金华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